小李乘坐某航空公司飞机往返美国西雅图,在回程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后,发现自己价值7000余元的行李箱严重破损。她立即找到机场行李查询柜台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规定,无论价值多少的行李箱,都只能以行李的重量为依据赔偿。因为小李的行李箱是采用轻质材料制成的,所以按照这个赔付规定,最多也就几百元。也就是说廉价的自重大的行李箱损坏后得到的赔付要比昂贵的自重轻的箱子多,这让小李很难接受。
那么如何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呢?
其实,如果搭乘国际航班时出现上述情况,且行李箱的价值较高,并可出具有效合理的价值证明,乘客有权按照《蒙特利尔公约》对行李箱进行索赔。《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小李提供了购买行李箱的发票,航空公司遵照公约做出了行李每使用一年扣除折旧率15%的计算方式,小李因此获得6300余元的行李赔偿金。
遇到行李破损的情况不要慌张,需要按以下步骤处理:
立刻持机票(电子客票)、登机牌、行李牌和身份证明到机场行李查询处(Loss and Found Office)申报,协同工作人员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 (PIR);如果拒绝与工作人员一同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或不在其上签字则无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所以旅客在办理此手续时,一定要对单据各项内容加以确认后签字。
国内航线行李发生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每公斤100元人民币。国际航线,只要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的条件,不分托运行李或是非托运行李,最高不能超过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6912元)。
赔付金额还要看具体行李破损程度,需要经过鉴定,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有效的价值证明,即购买行李箱的发票。
防患于未然
其实在旅行中,行李箱破损或丢失的情况在所难免。即便是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不希望此类事情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所以提高旅行安全意识,做好防患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才是最重要的。
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民航规定在托运行李中夹带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坏,不能按照贵重物品本身的经济价值进行赔偿,只能将其视为普通托运行李进行赔偿。
超过限额规定的行李办理声明价值。行李如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发生损坏,承运人将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也可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法减轻损失。
办理行李托运时看清《旅客须知》。航空公司将行李赔偿、行李声明价值、免费行李额等与旅客利益相关的条款都有详细列明,或者提前向所乘坐的航空公司咨询。
办理托运时捆牢行李。为确保行李安全,减少损坏的可能性,应选用牢固的行李箱。
行李上或行李内标注明显的个人标识。在行李上或行李内用签字笔写清楚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蒙特利尔公约》
1999年5月28日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我国是缔约国并于2005年6月1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自2005年7月31日起对我国生效。目前约有一百多个缔约国。新近修改的责任限额自2009年12月30日起生效,将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限额提高到1131特别提款权。
《蒙特利尔公约》只在缔约国之间生效,适用范围为“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因此公约不适用于国内运输。只要出发地和目的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内,或者出发地和目的地虽然在一个缔约国内,但在另一个国家有一个经停地点,就属于国际航空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