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鉴于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编号为: 的《团队旅游合同》,现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旅游活动相关安排做出如下补充约定。
一、关于行程安排
(一)经旅游者相关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推荐口碑较好的购物地点,并应旅游者要求在原有行程中添加以下购物地点,并对停留时间做如下约定:
地点 |
购物店名称 |
特色产品 |
参观时间(参考时间) |
哈尔滨 |
俄罗斯工艺品 |
紫金、套娃、巧克力、望远镜等 |
45分钟 |
漠河 |
东北土特产商店 |
东北土特产 |
45分钟 |
海拉尔 |
五彩呼伦贝尔民俗园 |
草原特产(牛肉干、奶片) |
45分钟 |
长白山 |
梅花鹿养殖基地 |
长白山人参、鹿茸、药材 |
60分钟 |
沈阳 |
翁隆盛土特产店 |
羽毛画、东北土特产 |
45分钟 |
北戴河 |
深海养殖基地 |
海产品 |
45分钟 |
(二)旅游者在购物点内购物本着旅游者自愿消费的原则,无强制购物消费。
(三)旅游者在购物点所购买的物品,请索要并保管好发票和原包装,回团以后7天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无人为损坏的凭发票及原包装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退款事宜(食品、药材、饮品除外) 。非产品自身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协助退款、退货,并不对最终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四)经旅游者要求,导游或领队推荐自认为较好的购物地点或场所,但并未进行强制交易的,不属于擅自安排旅游者进行消费,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因时间不够等问题或其它原因,旅行社可取消购物安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餐厅、长途中途休息站、码头、车站、广场、商业街等地的商店,景区或者酒店等提供的商店不属于旅游法所指的购物商店,购买的商品自行负责;请游客切勿误解,此类投诉我社无法受理,敬请谅解。
二、关于另行付费项目:应旅游者要求,乙方推荐如下项目供旅游者自行选择:
(一)自费项目的收费方式:环保车不在此列,行程中如旅游者选择参加,费用直接以现金形式交导游。
城市 |
项目 |
游览时间 |
参考价格 |
北戴河 |
游船 |
40分钟 |
65元/人 |
哈尔滨 |
太阳岛公园室内冰灯 |
60分钟 |
140元/人 |
漠河 |
游船+观光塔+鄂伦春风情园 |
60分钟 |
150元/人 |
呼伦贝尔 |
牧民家访 |
20分钟 |
50元/圈起价 |
俄罗斯歌舞表演 |
90分钟 |
198/268元两种 |
夜游满洲里 |
90分钟 |
100元/人 |
长白山 |
朝鲜族红旗村 |
30分钟 |
50元/人 |
沈阳 |
东北二人转 |
150分钟 |
1楼180元/人,2楼150元/人 |
(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参加自费活动本着旅游者自愿消费的原则,无任何强制消费参加活动。
(三)签署协议前,旅行社已将自费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旅游者根据身体条件谨慎选择,旅游者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视为其已明确知悉相应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并自愿承受相应后果。
(四)在旅游过程中对于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旅游者,请自行在景区附近自由活动,无工作人员陪同,请旅游者配合,自由活动期间请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五)经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不属于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人数达不到或临时取消,旅行社可取消自费项目安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经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不属于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费项目安全告知:(1)旅游者应保证自身条件能顺利完成此项游览。(2)游览前需仔细听取导游讲解项目介绍及注意事项。(3)游览时旅游者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4)游览时请与导游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不时之需。
三、此补充协议为旅游合同附件,与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此补充协议一式贰份,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旅游者有购物或自费活动需求,并主动提出相关要求时,乙方才能与之签订本补充协议。
旅游者(签字): 旅行社(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